目前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常见有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索赔因各方责任不清而陷入拉锯战中,许多法院的判例最终也会追究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李建伟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在机动车出借、租赁,以及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情形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则由使用人承担。但同时也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同时,李建伟教授指出,如果在明知使用人醉酒或无有效驾驶证时、或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出借出租的,所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廖勇律师称,侵权责任法中这条新规定实质是法律本意的回归,根据民法理论,一般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过错的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以往绝大多数这类案例,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廖勇认为这是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而让车主现行垫付的一种法律变通。
现在因为车辆的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受害人可以先从保险赔偿中得到救助,所以就把车主从“无过错”责任中解放出来了。昨日,司机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了这个规定,自己以后会更放心地将车交给别人使用了,他觉得这样可以增加汽车的利用率。比如单位的闲置车辆可以交给员工使用,私人不想用车了也可以租给别人,至少不用担心被追究连带责任了。